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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破产重整期间诉讼特殊处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6-08-14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企业破产重整期间诉讼的特殊处理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有明确法律依据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二十条(2007年6月1日起施行)规定: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;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,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。” 企业破产重整期间,若诉讼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、管理人接管前,需先中止以保障破产程序有序进行;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,诉讼恢复,确保债务人权益处理符合破产程序要求。此外,新诉讼需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,避免程序冲突,该规定明确了破产重整期间诉讼的特殊处理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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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处理诉讼时,易出现以下错误操作。
1. 直接继续未结诉讼:在破产申请受理后、管理人接管前,若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继续未结诉讼,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诉讼结果无效,影响权益实现;
2. 向非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新诉讼:若新诉讼未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,可能因管辖错误被驳回,延误维权时机;
3. 未及时向管理人提交诉讼材料:若未将诉讼相关材料提交给破产管理人,可能导致管理人无法全面掌握债务人财产状况,影响诉讼推进。
若您在破产重整期间涉及诉讼,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,避免因错误操作损害自身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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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破产重整期间诉讼处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。
1. 管理人决定继续有利诉讼:若管理人认为某未结诉讼有利于增加破产财产,会主动推动诉讼继续进行,此时诉讼不会因破产程序而长期中止,反而会加快推进,以保障债权人权益;
2. 债权人会议特别决议影响诉讼:若债权人会议对某特定诉讼作出特别决议,如同意债务人参与某诉讼以追回财产,管理人需按照决议执行,此时诉讼处理需符合债权人会议的集体意志,可能与常规程序有所不同;
3. 紧急诉讼可申请提前恢复:若某未结诉讼涉及债务人核心财产的保全,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提前恢复诉讼,避免财产流失,此时诉讼中止的期限会缩短,优先保障破产财产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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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诉讼处理有明确的特殊规则,需结合程序阶段和诉讼性质判断。
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诉讼处理需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特殊规则:
1. 若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但未指定管理人,针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;
2. 若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,中止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继续进行;
3. 若债权人提起新的针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,需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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